協議管轄的適用條件
協議管轄是指民事案件當事人在糾紛發生之前或者糾紛發生之後,可以在書面合同中以協議的方式選擇管轄法院或者協商選擇管轄法院。
但有效的協議管轄需符合一定條件:
1、協議管轄的範圍僅限於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
2、協議管轄選擇的法院,必須與合同有實際聯繫,不能選擇與當事人和合同毫無關係的人民法院管轄。
3、協議管轄只適用於第一審民事案件。對二審和再審民事案件則不適用。
4、協議管轄不能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5、協議管轄,雙方當事人必須達成一致的書面協議。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協議管轄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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