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協議管轄的條件有哪些
協議管轄是民事案件確定管轄法院比較常見的一種方式,此時一般是由當事人事先就管轄的法院進行約定的。但需要注意的是,此時不能違反我國規定的專屬管轄和級別管轄,否則就是無效的。那麼有效協議管轄的條件有哪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有效協議管轄的條件有哪些
協議管轄是指民事案件當事人在糾紛發生之前或者糾紛發生之後,可以在書面合同中以協議的方式選擇管轄法院或者協商選擇管轄法院。但有效的協議管轄需符合一定條件:
1、協議管轄的範圍僅限於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
2、協議管轄選擇的法院,必須與合同有實際聯繫,不能選擇與當事人和合同毫無關係的人民法院管轄。即當事人只能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這五類中選擇一個管轄法院。如果管轄協議約定不明確或者選擇了兩個以上法院,協議無效。
3、協議管轄只適用於第一審民事案件。對二審和再審民事案件則不適用。
4、協議管轄不能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舉例來説,不能把應由基層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的案件,約定選擇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屬於專屬管轄的案件,即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港口作業中發生的訴訟、繼承遺產發生的訴訟,都不能由當事人約定選擇其他管轄法院。
5、協議管轄,雙方當事人必須達成一致的書面協議。書面協議是指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或者訴前達成的選擇管轄協議。合同無效並不影響協議管轄條款的效力。
二、能否協議約定合同管轄地
1、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2、合同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的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4條的規定確定管轄。
當事人要想自己事先作出的協議管轄約定是有效的,那麼就需要滿足上述幾個條件,否則的話,我們就可以認為協議管轄是無效的,那麼就要按照法律規定來確定糾紛的管轄法院。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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