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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案件可以適用協議管轄

繼承糾紛不能協議管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因為繼承遺產糾紛而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是不可以約定管轄的,如果雙方之前進行了約定,那麼這個約定是無效的。如果説其中一方確實有不能到庭的理由(例如重病、在國外或其他正當理由),那麼可以由不能到庭一方的代理律師到庭參加訴訟,或者法官合議之後選擇延期審理,或者選擇缺席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哪些案件可以適用協議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