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條例和法律的區別

國務院頒佈的條例不是法律而是行政法規。法律和法規的區別在於它們的法律效力不同,制定機關不同,空間效力不同,調整範圍不同。
我國的法律體系是由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組成的。
下位法低於上位法,法律是由全國人大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條例一般形式就是行政法規,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制定的,其法律效力低於法律;地方性法規是由省級人大或國務院批准的較大城市人大經省級人大批准制定的,其法律效力低於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是中央各部委制定的,其法律效力低於地方性法規。
制訂的機關不同:法律的制訂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來完成的,法規的制訂可以由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來完成,也可以由部一級主管機構來完成。
法律效力不同,法律的效力一般高於法規的效力,與法律相牴觸的法規,在實際的審判和操作中應當以法律為準。
空間效力不同,地方性法規只能在一個地方生效,其他省市不具有法律效力,而法律的空間效力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範圍之內。
調整範圍不同,法律的調整範圍可以涉及多個方面或多項內容,法規的調整範圍一般是社會生活的一個具體方面或一個項具體內容。
《立法法》第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條例和法律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