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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管轄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1)協議管轄只適用於合同糾紛,當事人對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糾紛不得協議管轄;
(2)協議管轄只適用於合同糾紛中的第一審案件,對於第二審案件以及再審案件不得以協議方式選擇管轄法院;
(3)協議管轄所約定的法院須為法定範圍內的法院,等等。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協議管轄的適用條件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