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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糾紛是否適用協議管轄

侵權糾紛可以適用協議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協議管轄是指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侵權糾紛是否適用協議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