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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管轄適用於什麼情形

(1)協議管轄只適用於合同糾紛,當事人對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糾紛不得協議管轄;
(2)協議管轄只適用於合同糾紛中的第一審案件,對於第二審案件以及再審案件不得以協議方式選擇管轄法院;
(3)協議管轄所約定的法院須為法定範圍內的法院,即須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或標的物所在地等與合同糾紛有實際聯繫的地點中選擇,而不能超出這一範圍;
(4)協議管轄為要式行為,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5)協議管轄不得違背民事訴訟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五條共同管轄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協議管轄適用於什麼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