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終審裁定移送管轄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一、最高院終審裁定移送管轄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二、移送管轄概念是什麼?
移送管轄是指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某一案件後,發現對該案無管轄權,為保證該案件的審理,依照法律相關規定,將該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管轄的實質是對案件進行移送,而不是對案件管轄權進行移送。它是對管轄發生錯誤所採用的一種糾正措施。移送管轄通常發生在同級人民法院之間,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移送。
三、移送管轄的時間
移送管轄的時間法律沒有明確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四、如何規範案件的移送及立案工作?
首先,原受理法院應嚴把立案關,不符合立案標準的應讓起訴人補充、完善後再立案。對不符合立案基本要求,經工作仍達不到法院立案條件的,以及本院無管轄權的案件,不予立案受理。同時,人民法院應對當事人進行必要的訴訟指導和釋明工作。
其次,儘快制定案件的移送及立案工作規範,從而使原受理法院移送案件工作及受移送法院立案工作走上規範化管理,及時保護當事人的訴權。移送案件及其立案工作規範應涵蓋的內容:
(1)移送案件的時限。
(2)移送原案卷全部材料。同時,應將原案卷材料裝訂成冊後再移送。
(3)訴訟費用應隨案移送。這樣做既方便當事人訴訟,又有利於公眾監督。
(4)案件移送的交接手續。如:填寫《移送案件交接登記表》等。
(5)對可以受理的移送案件,應在收到案卷材料後的三日內立案。收到案卷材料的時間,從原受理法院移交案卷材料和訴訟費用齊備之日起計算。
司法實踐中,最高院所作出的終審裁定幾乎是不可能被推翻的,案件的移送管轄原本不需要經過最高人民法院進行裁定,這種情況可能就是當事人對法院的移送管轄存在爭議,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異議之後,最高人民法院也是根據法律制度的規定支持了法院的移送管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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