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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家暴離婚時能拿到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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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家暴離婚時能拿到賠償嗎?

一、婚內家暴離婚時能拿到賠償嗎?

1、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因為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行為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的一方(受害方)可以在離婚時要求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更進一步明確規定,家庭暴力的受害方所有權要求的損害賠償,不僅包括物質損害賠償,還包括了精神損害賠償。

2、在婚姻關係中,一方遭受另一方家庭暴力的,在離婚時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關於精神損害賠償金的具體數額則由受訴法院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過錯方的侵害程度等因素綜合確定。

根據我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在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案件中,無過錯方(受害方)除了可以要求醫療費外,還可以要求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因傷致殘的,還可以要求殘疾賠償金(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輔助器具費;有被扶養人的還需要支付被扶養人生活費,其中醫療費的計算應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二、什麼是家暴行為

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1條的規定“家暴”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傷害後果的行為。”一般來説,婚姻法所規定的實施家庭暴力的主體應當只能是配偶,其侵害的對象應是配偶一方或其子女,而不應包括其他家庭成員。其中暴力行為的表現形式依照上述司法解釋有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及其他手段。前者即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等實際上是屬於身體暴力的範疇;後者即其他手段可包括語言暴力和性暴力。

當然,並非是一切家暴行為都能提起損害賠償的,只有那些施暴行為足以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並造成一定的傷害後果時,過錯方才應承擔起賠償責任。那麼“一定的傷害後果”其標準是什麼?一般來説,傷害後果的標準應當以兩方面的損害事實作為參考指數即包括肉體損害和精神損害的事實,而這種損害事實的標準需要有充分的證據證明。

如果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出現了任何的感情問題或者其他意外情況時,也是可以與對方協商來辦理離婚手續的,那麼在離婚時可以通過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如果對共同財產和撫養權分割產生糾紛,也是可以向當地的法院來提出訴訟請求,以此來保障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