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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公證保管期限是如何的

提存公證保管期限根據《提存公證規則》第二十條,下列物品的保管期限為六個月:
(一)不適於長期保管或長期保管將損害其價值的;
(二)六個月的保管費用超過物品價值5%的。
第二十一條,從提存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無人領取的提存標的物,視為無主財產;公證處應在扣除提存費用後將其餘額上繳國庫。
法律依據
《提存公證規則》
第二十條
下列物品的保管期限為六個月:
(一)不適於長期保管或長期保管將損害其價值的;
(二)六個月的保管費用超過物品價值5%的。

提存公證保管期限是如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