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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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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期限是多久?

在我們需要申請法院來審理自己所處的案件時,是需要向發生案件的地區的法院進行申請的,不能向其他地區的法院進行申請。這是因為法院有一個管轄權的問題,每一個法院有自己所管轄的區域,如果案件不在自己法院所管轄的區域的時候,是不能夠審理案件的。今天,小編就大家仔細的瞭解一下管轄權以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期限的相關知識。

一、我國民事訴訟法對提出管轄權異議期限的立法規定

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條件通常包括主體條件、客體條件和時間條件。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對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是有時間限制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8條的規定,當事人對管轄權異議應當在答辯期提出。《民事訴訟法》第113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15日內提交答辯狀。”可見,當事人對管轄權提出異議應當在答辯期內提出,具體地講應從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出。如果當事人在15日內不提出管轄權異議,或者以書面、口頭形式表示接受法院管轄的,就認為是當事人自動放棄了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的權利,以後也就不能再提出了論文代寫。

對此持肯定態度的聲音認為,之所以規定須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是因為此時人民法院已經受理了案件,但尚未對該案進行實體審理。如果允許當事人在案件己經進入實體審理之後仍可提出管轄權異議,那麼當事人就很有可能濫用這項訴訟權利,從而可能造成審理中的案件不適當地延遲、人力物力的浪費以及當事人訴訟投入的無效。不利於人民法院及時行使審判權,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也就不利於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國外立法對民事訴訟提出管轄權異議期限的規定

國外立法都對管轄權異議提出的期限作了明確規定。規定如下:

1、《日本新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被告在第一審法院不提出違反管轄的抗辯而對本案進行辯論或者在辯論準備程序中不提出違反管轄而進行陳述時,該法院則擁有管轄權。”即要求被告在辯論準備過程中提出管轄異議。

2、《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在第一審法院裏,被告不主張管轄錯誤而進行本案的言詞辯論,也可發生管轄權。但未依第五百零四條的規定而告知時,不能適用本條的規定。”第五百零四條即:“初級法院在事務管轄或土地管轄兩方面都沒有管轄權時,應在本案辯論前將此點向被告指出,並告知不責問而進行本案辯論的結果。”由此可見,德國法院要求被告在言詞辯論前主張管轄權異議。

3、《法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指出:“程序上的抗辯應當在任何實體上的抗辯之前,或者在提出訴訟不得受理之前同時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4、《英國民事訴訟規則》第11條第1款規定:“被告希望向審理法院提出管轄異議,或者主張法院不應行使管轄權的,可在答辯期間向法院提出申請並附以證據支持,要求其作出無管轄權之宣告或不應行使管轄權之命令。”

綜上所訴,各國普遍將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期限規定在法庭辯論終結前,這也恰好與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提出迴避的時間段基本契合,值得借鑑。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講述的在我國《民事訴訟法》中對於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期限的相關規定。從以上的內容我們可以看出,我國《民事訴訟法》其實對於提出異議的期限是做出了明確地規定的,一般都是在收到起訴狀的時間開始算起的15天之內。所以,大家在以後的生活裏,如果遇到類似的情況,需要多加註意,以免錯失自己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