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對管制的期限計算,管制是如何執行的
在我國,管制是對罪犯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實行社區矯正的刑罰方法。判處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單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勞動,並且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那麼,現實中該怎麼對管制的期限計算才好?接下來,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該怎麼對管制的期限計算
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之所以規定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是因為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屬於剝奪自由,而管制只是限制自由。
另外,對於經過批准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外出的罪犯,被許可外出的期間,應計入執行期,但超過許可的時間不計入執行期;對於未被批准而擅自離開所在地域的罪犯,其外出期間,不得計入執行期。扣除的執行期,由縣級公安機關在其法律文書上註明,並加蓋公章,通知本人,同時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原審判或批准機關。
二、管制是如何執行的
管制是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的,對於輕微犯罪分子不予關押,在公安機關管束和公眾監督下限制其一定自由的一種刑罰。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18條規定,管制的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具體來説,就是縣或縣級市的公安局以及大中城市所轄區、縣的公安分局。
在司法實踐中,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可以指派所屬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是公安特派員以及有關單位的保衞組織,依靠治安保衞委員會執行。執行機關應當向管制犯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的羣眾宣佈罪犯的犯罪事實,管制的起始日期,同時宣佈管制犯在刑罰執行期間必須遵守刑法的規定。根據刑法第34條,這些規定包括: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權利;
3、按照執行機關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4、遵守執行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5、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遷居,應當報經執行機關批准。
通過上文的介紹,您應該對管制有了一定的瞭解,知道它是刑罰種類中最輕的一種。因此,當您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時,建議您最好是去諮詢一下刑事方面的專家律師,讓律師結合具體案件,幫您看看能否找到對您有利的證據,然後向法院提出從輕判決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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