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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證的保證期間是如何規定的

一、一般保證的保證期間是如何規定的

一般保證的保證期間是如何規定的

所謂保證期間,是指依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限。如果超過了這個期限,保證人就不再承擔保證責任。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保證期間分約定保證期間與法定保證期間。前者由債權人與保證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後者是在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情況下由法律直接規定,我國法定的保證期間是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二、保證期間有幾類

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26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1、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處理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2、保證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均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3、一般保證的訴訟時效從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起計算。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4、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保證人的,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條規定,債權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權,未通知保證人的,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5、第三人加入債務的不影響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第三人加入債務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受影響。

6、保證人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範圍內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

《民法典》第七百條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範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7、在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抵銷權或撤銷權的相應範圍內,保證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民法典》第七百零二條規定,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抵銷權或者撤銷權的,保證人可以在相應範圍內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綜上所述,《民法典》擔保合同規定的擔保期限按約定條件劃分,最短期限為6個月。 此外,合同雖有強制履行制度,但不能以絕對強制的方式對抗當事人的意識自由。這是不合理和有偏見的。 具體情況以實際情況和簽訂合同的當事人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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