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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提管轄權異議後的舉證期限是多久?

一、我國民事訴訟法對提出管轄權異議期限的立法規定

當事人提管轄權異議後的舉證期限是多久?

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條件通常包括主體條件、客體條件和時間條件。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對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是有時間限制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8條的規定,當事人對管轄權異議應當在答辯期提出。《民事訴訟法》第113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15日內提交答辯狀。”可見,當事人對管轄權提出異議應當在答辯期內提出,具體地講應從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出。如果當事人在15日內不提出管轄權異議,或者以書面、口頭形式表示接受法院管轄的,就認為是當事人自動放棄了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的權利,以後也就不能再提出了。

對此持肯定態度的聲音認為,之所以規定須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是因為此時人民法院已經受理了案件,但尚未對該案進行實體審理。如果允許當事人在案件己經進入實體審理之後仍可提出管轄權異議,那麼當事人就很有可能濫用這項訴訟權利,從而可能造成審理中的案件不適當地延遲、人力物力的浪費以及當事人訴訟投入的無效。不利於人民法院及時行使審判權,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也就不利於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對此觀點,筆者認為值得商榷。實踐中這一規定往往缺乏靈活性和可操作性。將提出異議的時間一律限在提交答辯狀期間,而不管主體是誰,也不管理由是什麼,這勢必會損害當事人的合法訴訟權利。試問:若當事人由於非主觀原因而未能在此期間提出異議而由此失去提出管轄異議的權利,難道不違反訴訟法理麼?在司法實踐中,也存在問題,例如:法院根據被告之一的住所地的聯結點受理了案件,在被告答辯期過後,原告撤銷了部分被告,致使被告住所地的聯接點不存在了,這時其他被告是否有權再提出異議?同樣,一些原告起訴時主張較小的標的額,等到開庭時再要求增加訴訟請求,以此規避理論級別管轄的有關規定,此時被告的訴訟權利如何得到救濟?

基於此,筆者認為有必要修改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對這一規定加以完善。

二、國外立法對民事訴訟提出管轄權異議期限的規定

國外立法都對管轄權異議提出的期限作了明確規定。規定如下:

1.《日本新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被告在第一審法院不提出違反管轄的抗辯而對本案進行辯論或者在辯論準備程序中不提出違反管轄而進行陳述時,該法院則擁有管轄權。”即要求被告在辯論準備過程中提出管轄異議。

2.《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在第一審法院裏,被告不主張管轄錯誤而進行本案的言詞辯論,也可發生管轄權。但未依第五百零四條的規定而告知時,不能適用本條的規定。”第五百零四條即:“初級法院在事務管轄或土地管轄兩方面都沒有管轄權時,應在本案辯論前將此點向被告指出,並告知不責問而進行本案辯論的結果。”由此可見,德國法院要求被告在言詞辯論前主張管轄權異議。

3.《法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指出:“程序上的抗辯應當在任何實體上的抗辯之前,或者在提出訴訟不得受理之前同時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4.《英國民事訴訟規則》第11條第1款規定:“被告希望向審理法院提出管轄異議,或者主張法院不應行使管轄權的,可在答辯期間向法院提出申請並附以證據支持,要求其作出無管轄權之宣告或不應行使管轄權之命令。”

綜上所訴,各國普遍將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期限規定在法庭辯論終結前,這也恰好與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提出迴避的時間段基本契合,值得借鑑。

三、關於民事訴訟中提出管轄權期限的立法建議

立足我國現狀,同時借鑑國外立法,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方面對我國民事訴訟中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期限加以完善:

1、一般情況下,規定當事人應當在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對於不答辯期滿後才發生受訴法院無管轄權事實的情況,應當允許當事人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管轄權異議。

2、當事人逾期提出異議的,不能簡單地不問理由而決定全部不予審議。如果當事人基於非主觀原因且符合期間順延的要求,則應當補足合理耽誤的期間,只有在無順延事由或順延期已過的情況下才決定不予審議。至於對提出異議時間的確定,可以短於提交答辯狀的期間,以防止過分拖延訴訟進程。此外,在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情況下,可以允許當事人對管轄的變更或不變更提起異議。

3、對於異議期後被追加參加訴訟的共同訴訟人或第三人,可作特別規定,即規定他們在接到法院告知通知後十日內提出。這與規定提起管轄權異議裁定上訴的時間相一致。

4、對於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規定當事人應當在法院指定的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否則視為承認受訴法院管轄。對於法院主管錯誤而提出異議的則可不受時間限制。

相信大多數人通過本文的簡單介紹已經對當事人提管轄權異議後的舉證期限是多久這個問題有了深入的瞭解。法治社會面前人人平等,當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不公正的對待時我們要善於依法使用自己的權利維護公正。提出管轄權異議後,按照提供證據的期限合理維權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