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期間如何約定擔保期限?
在簽訂了合同中,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或無法履行債務時,為了保障自身利益就會對一些條約進行約定。那麼對於保證期間如何約定擔保期限?接下來由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於這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閲讀!也希望大家提出寶貴的意見。
一、請問保證期間如何約定擔保期限
保證合同的簽訂遵循的是意思自治原則,也就是説,在不違反法律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可以自由的約定合同內容,包括保證時間等條款。因此保證合同的保證時間首先遵循的是當事人的合同約定,如果合同沒有約定的一般保證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二、保證責任的承擔
保證人為借款提供的貸款擔保為不可撤銷的全額連帶責任保證,也就是指貸款合同內規定的貸款本息和由貸款合同引起的相關費用。保證人還必須承擔由貸款合同引發的所有連帶民事責任。
1、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務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2、保證責任的內容包括代為履行和承擔賠償責任兩種,具體應由當事人約定。代為履行即雙方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其履行。只有在保證人履行不能時,才可以承擔賠償責任替代債務的實際履行。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的書面同意,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債務人破產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3、保證責任的分類
(1)、一般保證責任。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擔保責任。
(2)、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責責任保證。在債務人未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責任範圍內承擔責任。
中國是一個法治國度,其制定的法律,不僅約束每一位公民,同時也是保障公民的利益,所以做一位執法守法的公民,是創建美好社會的基礎,也是每一位公民的基本義務。有關保證期間如何約定的相關法律條例,就做出以上解答。如有疑問,歡迎大家諮詢網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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