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車輛交通 > 車輛年審

如何執行管制,期限是多長?

管制屬於刑事處罰當中的一種,往往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都要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因此很多人就不清楚對管制是如何執行的。關於這方面的內容,本站小編整理好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您介紹。

如何執行管制,期限是多長?

一、如何執行管制?

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由於《社區矯正法》正在制定中,無法確定社區矯正的執行主體。

從實踐來看,社區矯正的執行主體主要是司法局。可見,管制的執行機關是司法局與公安機關。司法機關執行對於管制人員的社區矯正辦法,有賴於《社區矯正法》的出台及規定。

公安機關執行管制,是指縣(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以及相當於這一級的公安機關,依照人民法院的判決,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進行教育、監督、考察、評議和改造。

公安機關在執行管制時,應當按照人民法院的判決,告知被判管制的犯罪分子活動範圍、地域和必須遵守的有關規定,並向其所在單位或居住地的有關羣眾宣佈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管制期限,是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等。執行地的縣級公安機關,應把被管制的犯罪分子列為重點人口依法進行管理,防止漏管失控。在監管工作中,要依靠羣眾對罪犯逐個建立監督考察小組,依法對罪犯進行經常性的認罪伏法教育和監督考察。定期組織羣眾對被管制的犯罪分子進行評議。

對於出現遷居、死亡等變動情況,應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原審判機關。

應當減刑的,由公安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由受理減刑建議書的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理、裁定。如果在管制期間犯罪分子又犯新罪,或者發現其餘罪,應由公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程序移送人民檢察院處理。

根據刑法第39條的規定,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行使言論、出版、聚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3)按照執行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4)遵守執行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5)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告執行機關批准。

根據上述規定,管制本身不包含剝奪政治權利的內容。如果被管制的犯罪分子需要剝奪政治權利的,應當把剝奪政治權利作為附加刑判處,其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

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滿,執行機關即應向本人和其所在單位或居住地的羣眾宣佈解除管制,並且發給本人解除通知書。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同時宣佈恢復政治權利。

二、管制期限是多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將管制規定為主刑的一種,由人民法院判決,公安機關執行。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但是在數罪併罰時,可以延長到3年。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管制刑期的上限雖然比拘役長,但由於管制只是限制人身自由,而拘役是剝奪人身自由。從性質上講,管制仍輕於拘役。

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之所以規定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是因為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屬於剝奪自由,而管制只是限制自由。另外,對於經過批准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外出的罪犯,被許可外出的期間,應計入執行期,但超過許可的時間不計入執行期;對於未被批准而擅自離開所在地域的罪犯,其外出期間,不得計入執行期。扣除的執行期,由縣級公安機關在其法律文書上註明,並加蓋公章,通知本人,同時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原審判或批准機關。

以上就是對“如何執行管制”以及“管制期限”的內容介紹,希望能夠幫助你進一步瞭解管制的內容。如果你對此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建議諮詢一下本站的在線律師。讓專業律師幫助你分析案情、提供建議,這樣能夠更好的解決你的問題。

標籤:期限 管制 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