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證保存期限規定一般是永久性的嗎?
一、拘留證保存期限規定一般是永久性的嗎?
是永久性保存的;
行政拘留公安機關必須開具拘留證,行政拘留檔案保存期限的存根必須永久存檔,所以,一旦被拘留,在公安機關一定會有記錄的,是終生保留的!但是,行政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對被拘留人的影響是有限的,被拘留記錄,通常在個人檔案裏是看不到的。
二、拘留證上沒有拘留期限嗎?
在一般情況下,拘留證上是需要有拘留期限的
對於被刑事拘留人,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內進行訊問。發現不應當被拘留的,簽發《釋放通知書》,看守所憑《釋放通知書》發給被拘留人《釋放證明書》,將其立即釋放。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審查後,根據案件情況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1、需要的,在拘留期限內,依法辦理提請批准逮捕手續;
2、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辦理或者手續後,直接向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
3、拘留期限內未能查清犯罪事實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後,繼續偵查;
4、撤消案件的,釋放被拘留人,發給釋放證明。
三、刑事案件多長時間出判決
(一)審查期限
人民法院對於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決定是否受理,應當在七日內審查完畢。對於人民檢察院建議按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決定是否受理,應當在三日內審查完畢。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的期限,計入人民法院的審理期限。
(二)公訴案件審理期限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三)自訴案件審理期限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
(四)適用簡易程序案件審理期限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五)適用審判監督程序案件審理期限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判抗訴的案件,審理期限適用前款規定;對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自接受抗訴之日起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適用前款規定。
綜合上面所説的,拘留證一般是拘留人員要出示的證件之一,只要是案件相關的證件那麼一般都會存檔,這也一般是屬於永久性的保存,除了相關的人員任何人都不可以查看,所以,對於檔案的保存我國都是有法律規定的,最主要的就是為了方便管理,以後有什麼事情可以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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