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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提交的證據是否應給原告

要給。在民事訴訟中,雙方提交的證據材料都是按對方當事人人數加一的份數提交複印件的。雙方當事人都可以收到對方提交給法院的證據材料。
開庭質證的時候,對於對方的證據材料真實性有疑問的,可以要求核對原件或者申請鑑定。法官收到的案卷材料都是要存檔的。
案件結案之後,可以去法院檔案室查檔。雙方當事人以及訴訟代理人都可以要求查閲和複印。

被告提交的證據是否應給原告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訟代理人查閲民事案件材料的規定》 第七條

訴訟代理人查閲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複印。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複印案件材料應當經案卷保管人員的同意。複印已經審理終結的案件有關材料,訴訟代理人可以要求案卷管理部門在複印材料上蓋章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