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原告就被告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二、原告就被告具體是什麼意思?
原告就被告是民法中選擇管轄法院時用到的一個原則。 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原告就被告是國際的普遍慣例之一,這樣做有利於法院送達法律文書,節約訴訟成本、縮短訴訟週期,也有利於最終的執行。 一般地域管轄又稱普通管轄或一般管轄,是指以當事人所在地與法院轄區的關係來確定管轄法院。即當事人在哪個法院轄區,案件就由哪個法院管轄。
當事人所在地,既包括當事人住所地,也包括當事人經常居住地。住所地,對於公民來説是指該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對於法人和其他組織來説是指該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三、原告就被告原則的具體如何應用?
1、雙方均被註銷城鎮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當事人的户籍遷出後尚未落户,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户籍遷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超過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雙方當事人都是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
4、對沒有辦事機構的公民合夥、合夥型聯營體提起的訴訟,由被告註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註冊登記,幾個被告又不在同一轄區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綜上所述,原告就被告原則在《民事訴訟法》中有明文規定,在民事案件中,原告到被告轄區的人民法院提出訴訟,有利於法院弄清案件事實,縮短訴訟時間。其中還要根據不同的情況來確定管轄法院,這個原則其實解決的就是民事案件法院管轄的問題。以上就是民事訴訟法原告就被告的相關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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