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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律師可以查原告提交的證據嗎

民事訴訟中,雙方提交的證據材料都是按對方當事人人數加一的份數提交複印件的。雙方當事人都可以收到對方提交給法院的證據材料。因此,被告可以查看原告提交的證據。
被告也是可以委託律師針對原告提交的證據進行調查取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受委託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在這一規定中,律師的調查取證方式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律師自行調查取證,另外一種是律師申請調查取證。
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組織當事人在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當事人收到對方交換的證據後提出反駁並提出新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當事人在指定的時間進行交換。證據交換一般不超過兩次。但重大、疑難和案情特別複雜的案件,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再次進行證據交換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五條
受委託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被告律師可以查原告提交的證據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