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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商標侵權訴訟的原告應當提交哪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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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應當提交下列權利證據,以證明自己享有商標權或商標許可使用權:

提起商標侵權訴訟的原告應當提交哪些證據

商標註冊人起訴的,應當提交證明其商標權真實有效的文件,包括商標註冊證。

利害關係人起訴的,應提交註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在商標局備案的材料及商標註冊證複印件。未經備案的應當提交商標註冊人的證明,或者證明其享有權利的其他證據。

獨佔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向人民法院起訴;排他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與商標註冊人可以共同起訴,在商標註冊人不起訴的情況下,可以自行提起訴訟,但應當提交商標註冊人已知有侵權行為發生而明示放棄起訴或不起訴的證明材料;普通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經商標註冊人的明確授權,可以提起訴訟。

商標財產權利的繼承人起訴的,應當提交已經繼承或者正在繼承的證據材料。

(二)原告應當提交下列侵權證據,以證明被告已經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商標權的行為:

原告應當提交被控侵權產品及其銷售發票等證據。

(三)原告應當提交下列賠償證據,以證明其提出的賠償數額有事實依據:

原告應當提交能證明其提出的賠償數額的證據,如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的證據或者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的證據,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的證據。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