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原告如何提供被告證據?
一、醫療事故原告如何提供被告證據?
醫療事故原告不需要提供被告證據,因為應當是由被告舉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所以也需要提供相對應的一些材料。醫療事故的訴訟的證據是一切能夠證明存在着醫療事故的相關證據,證據範圍包括但不限於就診資料(包括門、急診、住院病史,各種檢驗報告單,醫藥費清單,注射單,外配處方)、護理證明、誤工及收入證明、交通費單據、住宿費單據、死亡證明、喪葬費單據、撫養、贍養、扶養證明、傷殘用具證明、身份及親屬關係證明。
二、告醫院要蒐集哪些證據
發生醫療事故後受害當事人如何積極主動的要求醫院賠償才能最大限度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雖然我國法律規定的醫療事故糾紛採用的是舉證責任倒置的證據分配原則。但是對於醫療事故的發生和損失數額的計算仍然是要由受害人自己承擔舉證責任的。
因此一旦發生醫療事故糾紛,受害當事人應該積極主動的收集有關證據材料,以免滅失,一般來説可以收集到的證據包括,病歷、檢驗單、處方及藥品、輸血輸液剩餘液、手術切除組織等一切可以證明醫療過程真實情況的材料。
1、患者病歷
患者病歷包括門診病歷和住院病歷,是患者就診最原始的證據材料,由醫生記載下了患者主訴的基本情況、醫生的查體、診斷和處理意見及處方。《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明確規定,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並妥善保管病歷資料。因搶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時書寫病歷的,有關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後6小時內據實補記,並加以註明。嚴禁塗改、偽造、隱匿、銷燬或者搶奪病歷資料。
患者有權複印或複製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温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患者要求複印或者複製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複印或者複製服務並在複印或者複製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證明印記。複印或者是複製病歷資料時,應當有患者在場。
2、檢驗單
檢驗單包括各種化驗單和醫療儀器的檢查結果等。由於目前醫學檢驗手段的發展,醫生的診斷越來越多地依賴各種檢驗和醫療儀器。這些檢驗結果是非常重要的個人資料,對檢驗結果反映的異常情況未予重視,或者有疾病未能檢驗出,造成漏診、誤診都屬於醫院方的責任。
3、處方及藥品
目前各醫院通常會將處方底聯交患者一份,患者要注意保存。此外藥品以及藥品包裝袋等也是較為重要的證據。處方可以反映醫生是否用錯藥,剩餘藥品及包裝袋可以反映藥房或護士是否發錯藥。
4、輸血輸液剩餘液或包裝袋
輸血輸液在臨牀上容易導致患者的不良反應,一旦患者出現不良反應或引發了醫療糾紛,患者要注意保存輸血輸液剩餘液或其包裝袋,以便日後送交有關部門檢驗。
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醫療事故發生之後原告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完全是可以的,但是在訴訟過程當中需要有一些證據方面材料的提供,如果對方不予提供的話,完全是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對於證據進行調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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