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提出的將侵權責任發包方追加被告的請求會被受理?
一、原告提出的將侵權責任發包方追加被告的請求會被受理?
原告提出的將侵權責任發包方追加被告的請求不應會被法院受理,可以被追加的規定具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七十三條"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通知其參加;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申請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申請理由成立的,書面通知被追加的當事人蔘加訴訟。"
二、發包方侵權責任的承擔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發包方侵權責任的承擔責任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能夠證明不存在質量缺陷的除外。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致害責任】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能夠證明不存在質量缺陷的除外。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脱落、墜落致害責任】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對於公民個人來説,如果確定自己的傷情是由於工程發包方的過錯才導致的,那麼在向發包方提出賠償責任的承擔請求後,並沒有獲得相應的賠償金,那麼就可以向法院起訴。如果起訴後發現工程的施工方等也是責任方,可以向法院提出追加被告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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