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否認借條原告繼續舉證需要承擔責任嗎
一、被告否認借條原告繼續舉證需要承擔責任嗎?
需要承擔責任,《民訴法》第64條規定“誰主張,誰舉證”,證據應當具備“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性”三性,現借條真實性難以判斷,應由原告補充證據,原告需要承擔責任。
二、如何正確理解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最早源於古羅馬時期,其與民事訴訟相伴而生,兩者有着同樣源遠流長的歷史。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確立了“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制度。根據《現代漢語大辭典》的解釋,“責任”一詞本身有兩層含義:一是指分內應做的事;二是指做不好分內的事,因而應該承擔的過失。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又可稱證明責任,是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提出證據並加以證明的責任,在不能提供證據的情況下,應該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它包含了四層意思:
第一:當事人在訴訟中有提出訴訟主張的責任,即“主張責任”;
第二: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出證據,即“提供證據責任”;
第三:當事人對自己提供的證據,應當予以證明,以表明自己所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其主張,即“説服責任”;
第四:若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不能提供證據或提供證據後不能證明自己的主張,將可能導致法院作出對自己不利的判決,即“不利後果負擔責任”。
三、舉證責任的性質
關於民事訴訟舉證責任的性質,法學界向來縱説紛紜,主要有以下一些觀點:(1)權利説;(2)義務説;(3)責任説等。
第一種“權利説”認為:提出證明主張和提供證據以及進行訴訟辯論,都可以看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第二種“義務説”認為:舉證責任包含有風險負擔的訴訟義務,當事人提出主張、提供證據、進行説服的行為是當事人的義務,因為法官原則上不能代替當事人的舉證行為,當事人必須履行舉證義務,否則,訴訟結果對他不利。
第三種“責任説”認為:在訴訟中,當事人負有主張責任、提供證據責任、説服責任,如果當事人沒有履行這些義務或者由於客觀因素導致案件事實真偽不明,都要將由此產生的不利實體後果判決給當事人承擔。
因此,若是原告提出的主張在其提出的證據被被告否認之後繼續舉證的情況下,原告是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的。舉證責任是一項訴訟法上的一個證據制度,是用來確定事實或主張是否能夠成立的,從而決定案情是否勝訴的一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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