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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辦理取保候審的法律規定具體有哪些?

一、不得辦理取保候審法律規定具體有哪些?

不得辦理取保候審的法律規定具體有哪些?

不得辦理取保候審的法律規定有以下幾條: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七十八條: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嚴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規定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除外【(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根據《高檢規則》第三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二、下了逮捕令還能取保候審嗎?

下了逮捕令能申請取保候審。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具體辦案機關能不能同意取保候審,要結合案件案情、受害方情況綜合考慮。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三、取保候審傳訊能當天回來嗎?

取保傳訊當天能回來。按照規定,傳訊犯罪嫌疑人,一般不能超過12小時,最多不能超過24小時。

如果傳訊超過24小時,極有可能已經變更取保候審為拘留或者逮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取保候審傳訊的話是可以當天回來的,一般傳訊時間不會超過十二個小時。只要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就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即使逮捕令下來了也可以,只是難度加大了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