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超範圍經營處罰的具體法律依據是什麼?
任何社會行為都是有法律依據的,公司的經營活動也是需要遵守有關公司法的相關規定的。在這方面,國家有着嚴格的規定,並且制定了公司法。那麼,很多人就會問了,如果公司超範圍經營,那麼勢必是要接受處罰的,公司法超範圍經營處罰的具體法律依據是什麼?
公司法超範圍經營處罰的具體法律依據是什麼
1、《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第十三條:企業法人的經營範圍應當與其資金、場地、設備、從業人員以及技術力量相適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一業為主,兼營他業。企業法人應當在核准登記註冊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十九條: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況分別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業整頓、扣繳、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處罰:
(一)登記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或者未經核准登記註冊擅自開業的;
(二)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或者超出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的;
(三)不按照規定辦理註銷登記的;
(四)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或者出賣《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六)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
對企業法人按照上述規定進行處罰時,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情節,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責任、經濟責任;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四十八條第一款: 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六十九條: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其中,變更經營範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准的項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公司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備案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4、《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超出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或者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的,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違反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從事非法經營的,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國家的任何法律在規範我們的行為的同時,更是保障了我們的權益。任何性質、任何規模的公司,在經營的時候都應該做到遵紀守法,按照法律的規定來行事,否則都將受到處罰。公司法超範圍經營處罰也是有着其清晰的法律依據的,只要被認定超出了經營範圍,那就肯定是會受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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