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原始取得是怎樣獲得的
一、物權原始取得是怎樣獲得的
物權的原始取得又稱物權的固有取得,是指民事主體非依據他人的權利及意思表示而直接依據事實行為取得物權。
比如:善意取得、添附、時效取得、先佔、拾得、發現、勞動生產所得、孳息等 為物權的原始取得
物權取得,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或法律規定的其他類型的物權的取得。引起物權變動的法律事實又可分為私法上的行為和事實與公法上的行為和事實。合同、繼承、遺贈、收歸、生產、先佔、添附、時效為私法上的行為和事實,又稱民法上的行為和事實。判決、裁決、徵收、沒收、罰款、劃撥、徵用為公法上的行為和事實。
二、物權的獲得
(1)自物權與他物權
自物權是權利人對於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權利。以其與他人之物無關,故稱作自物權。所有權是自物權。他物權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設定的物權。他物權是對他人的物享有的權利,其內容是在佔有、使用、收益或者處分某一方面對他人之物的支配。
(2)動產物權與不動產物權
這是根據物權的客體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所作的分類。不動產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動產抵押權等是不動產物權,而動產所有權、動產質權、留置權則是動產物權。
(3)主物權與從物權
這是以物權是否具進行的分類。主物權是指能夠存在的物權,如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從物權則是指必須依附於其他權利而存在的物權。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是為擔保的債權而設定的。地役權在與需役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關係上,也是從物權。
(4)所有權與限制物權
這是以對於標的物的支配範圍的不同對物權所作的區分。所有權是全面支配標的物的物權,限制物權是於特定方面支配標的物的物權。一些學者認為所有權也要受法律、相鄰關係等的限制,故應避免使用限制物權這一概念。日本學者松岡正義首創了定限物權一詞,表示所有權以外的他物權內容是有一定限度的。但這只是名稱之爭,關於所有權與限制物權分類的實質內容是一致的。
(5)有限物權與無期限物權
這種分類的標準是物權的存續有沒有期限。有期限物權是指有一定存續期間的物權,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無期限物權則是指沒有預定存續期間,而永久存續的物權,所有權屬於無期限物權。
(6)民法上的物權(普通物權)與特別法上的物權
這是以物權所依據的法律的不同進行的區分。民法上的物權是指在民法典中規定的物權,我國還沒有民法典,《物權法》上的物權就是民法上的物權。特別法上的物權則是指土地法、海商法等特別法所規定的物權。
(7)本權與佔有
佔有以對物的實際控制、佔領為依據,因此不論佔有人在法律上有沒有支配物的權利,都可以成立。佔有人基於佔有制度,在事實上控制物,並在法律上享有排除他人妨害其佔有的權利以及其他效力,乃是一種與物權的性質相近的權利,故應為物權的內容。
本權是與佔有相對而言的。對標的物不僅有事實上的控制力,而且有權利為依據,該依據之權利,即為本權。
(8)意定物權和法定物權
以物權發生原因為標準,意定物權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而發生的物權,比如買賣轉讓。法定物權指非依當事人意思,而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的物權,物權法上的留置權、海商法中船舶優先權等都是典型的法定物權。
在我國相關的公民取得這類物品的物權時,應積極的辦理相應的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可以簽訂相關的合同證明。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進行辦理,還應積極的對這類物品的合法性和相關歸屬性進行調查。保護這類物品的合法權益,相關的當事人應積極的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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