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法律依據具體是怎麼規定的
一、離婚冷靜期法律依據具體是怎麼規定的?
離婚冷靜期的相關規定是,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起訴離婚有離婚冷靜期嗎?
起訴離婚沒有離婚冷靜期,起訴離婚的條件是: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三、離婚冷靜期對方反悔訴訟離婚的流程是什麼?
1、起訴。即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立案審查。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對裁定駁回起訴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受理後,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
3、排期開庭。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4、開庭審理。宣佈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5、宣判。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區分對待: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綜上所述,只有協議離婚才有離婚冷靜期,我國法律制度中新增加的離婚冷靜期並不是不允許協議離婚,只要不是一時衝動做出的離婚決定,實際上離婚冷靜期不會對雙方造成太大影響,只不過協議離婚的話,最低要等30天,符合法定條件的才能拿到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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