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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取得法律規定有哪些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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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始取得法律規定有哪些形式

原始取得法律規定有哪些形式

原始取得的主要形式包括:生產,獲取孳息,先佔,添附,拾得遺失物,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善意取得,時效取得和國家強制取得等。

生產指民事主體通過自己的勞動生產活動攫取自然物,創造社會價值的過程,包括勞動生產和獲取孳息。通過生產而取得產品的所有權是一種原始取得,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始取得方式。

先佔是以所有的意思表示佔有無主動產而取得其所有權的法律事實。先佔必須具備以下構成要件:

⑴須為無主物;

⑵須為動產;

⑶須以所有的意思表示佔有。

遺失物並非無主物,故不得適用先佔取得所有權。我國《物權法》對先佔未作規定。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財產結合在一起形成一個新的財產,或者對他人財產進行加工形成一個新的財產的事實。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三種方式。添附物的所有權歸屬,有約定從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按法律規定。

⑴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密切結合,構成不可分割的一物。附合後,雖然二者在外形上能加以辨認或區分,但不經毀損不能分離或者分離費用過高。其所有權確定規則為:動產附合於不動產的,如建材附合於房屋,不動產所有權人取得附合物的所有權,動產所有權因此而消滅。動產與動產附合,如果附合的動產中有可以被視為主物的,如油漆附合於家具,則由該主物的所有權人取得附合物的所有權,另一動產的所有權因此而消滅,否則就由原動產所有權人按附合時各自動產的價值按份共有附合物。

⑵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動產相互混雜,難以辨別或分離。混合準用動產附合的規則。

⑶加工,是指在他人所有的動產上進行加工過勞作,並生成新物的事實。加工物的所有權原則上歸原材料的所有人,如果加工後增加的價值明顯超過了原材料的價值,則歸加工人,但加工人惡意的除外。

拾得遺失物遺失物是指他人不慎喪失佔有的動產,失散的飼養動物也被視為遺失物。遺失物不是無主物或者所有人拋棄的物,也不是因受他人侵害而喪失佔有的物,而是所有人和合法佔有人不慎丟失的動產。根據我國《物權法》第109條:“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原始取得對於當事人來説是一種較少聽聞的事情,所以自己需要注意在具體事情的解決中充分的利用不同的狀況,進而保障自己的事情處理不會存在一定的影響,法律上的諮詢更多的是自己注意實際的情況,否則問題的在實際的運用中會喪失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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