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權原始取得的規定是什麼?
一、用益物權原始取得的規定是什麼?
用益物權原始取得的規定是直接依據法律的規定呢,進行一定的物權方面的具體的,比如説通過徵收罰款,還有先佔等方式取得。原始取得:直接依據法律的規定,非依他人既存的權利和意志而取得物權
(1)勞動生產、孳息
(2)公法方式:徵用、沒收、罰款、罰金等
(3)先佔、拾得、發現、添附、時效取得、善意取得
繼受取得:依他人既存的權利和意志而取得物權
(1)基於合同(買賣、互易、贈與):
(2)基於繼承(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遺贈
物權取得,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或法律規定的其他類型的物權的取得。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的取得,也稱為物牧的設定,因為它們都是所有權人在其物或財產上設立的負擔,麗使他人在一定期限享有用益權或在條件成就時的變價求償權。
物權取得後,其權利內容和客體物本身可能會發生變更,甚至因轉讓或客體消滅而消滅,這些行為和事實共同構成物權變動,又稱物權的得喪變更。
在物權變動中,取得居於非常重要的地位。只有先取得物權,才會產生變動閽題。在物權取得中,首先是所有權的取得,因為只有有了所有權,才有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的設定,才有轉讓、贈與等將所有權轉讓與他人和拋棄所有權的所有權喪失行為,才有整個物權體系的得喪變更。因此,研究物權變動必須首先研究物權取得,而研究物權取得必須首先研究所有權的取得。甚至可以認為,所有權的取得研究可以代表整個物權變動的研究。
由於物權對世性,因此,法律必須規定嚴格的統一規則,使取得的物權具有統一的對世效力。因而物權的取得必須是一種適法行為,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行為才能產生取得物權的效果。物權取得方式和要件的法定也是物權法定原則的重要體現。
二、物權的取得有哪些分類?
物權取得可細分為不動產物權的取得、動產物權的取得、用益物權的取得。
某些法律事實能夠引起這三種物權的發生,某些法律行為僅能引起其中一種或二種物權的發生。能夠取得不動產物權、動產物權、用益物權的法律事實主要有以下行為和事實:
(一)合同。通過買賣、互易、贈與取得物權。
(二)善意取得。受讓人基於對不動產登記、動產佔有的信賴,以對價善意受讓不動產、動產的物權,縱使出讓人無轉讓的權利,受讓人依然能夠取得該不動產、動產的物權。
(三)繼承、遺贈。公民死亡後,繼承人、受遺贈人取得遺產的物權。公民死亡的時間,是繼承人、受遺贈人取得遺產物權的時間。
(四)賠償、補償。通過獲得賠償、補償取得物權。
(五)判決、裁決。通過人民法院判決、仲裁庭裁決取得物權。判決、裁決生效的時間是當事人取得物權的時間。
(六)劃撥。通過劃撥取得物權。
(七)時效。通過取得時效取得物權。
在當代社會,目前為止物權的取得方式它是多種多樣的,當然的,在法律生效的判決之後,它也是可以有當時佔有所有權利的運用權就是物權當中的一個種類。擁有使用的權利,但是他的取得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包括繼受取得,原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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