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農村宅基地審批條件有哪些?
隨着國家對宅基地的管理愈發完善,農村宅基地的管理也不例外,同樣也不允許私自建房。城市化的推動要求農村建房規範化、法律化。在武漢的農村,有着對於宅基地明確的規定,那麼武漢農村宅基地審批條件都有哪些呢?下面本站的小編為大家介紹。
一、宅基地審批條件
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並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張榜公佈。公佈期滿無異議的,報經鄉(鎮)審核後,報縣(市)審批。經依法批准的宅基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應及時將審批結果張榜公佈。
申請的條件一般是:
(一)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來人口落户,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三)因發生或者防禦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年齡未滿十八週歲的;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準或者能夠解決分户需要的;
(三)出賣或者出租村內住房的。
二、農民宅基地審批程序
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的農村村民,應向本集體提出申請,經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會議討
論通過,由村民委員會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三、土地登記的程序
1、土地登記申請;
2、地籍調查;
3、權屬審核;
4、註冊登記;
5、頒發或更換證書。
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使用宅基地
①“因結婚等原因,確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積低於分户標準的;
②因自然災害或者實施村鎮規劃需要搬遷的;
③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沒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④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徵用的;
⑤縣級以上人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程序
駐鄉(鎮)工作人員在受理農村村民宅基地用地申請後,要到實地進行踏勘,認真審查申請用地範圍、面積、類型等用地條件,符合條件的,方可申請宅基地。
1、申請的宅基地位置必須符合土地方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
2、申請面積是否符合宅基地審批標準。農村村民宅基地標準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計算,4人户按4人計算,5人及以上按5人計算。
3、申請人的户口必須在申請宅基地所在村組。除回鄉落户的外,禁止批准城鎮居民佔用農村集體土地建住宅。
4、一户農村居民只能有一户宅基地。
五、農村宅基地申請報批程序及申報材料
(一)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具體申請報批程序如下:
1、符合條件的村民提出用地申請;
2、村民小組、村委會討論通過,並有80%以上社員簽字同意;
3、國土房管所派員現場選址勘察;
4、申請人提交相關申報材料;
5、張榜公佈;
6、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7、國土房管所補審後上報縣國土房管局審核;
8、上報縣人民政府批准;
9、審批結果張榜公佈;
10、下發建設用地批准證書;
11、國土房管所會同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放線定界;
12、國土房管所工作人員複核驗收。
(二)農村宅申請報批時應分為原地翻建和異地新建兩種情況分別報送相關材料。
1、屬於原地翻建的,應報送;
(1)農村村民用地申請書;
(2)農村村民建設用地審批表;
(3)户口簿複印件(與原件核對);
(4)原集體土地使用證書。
2、屬於異地新建的,應報送:
(1)農村村民用地申請書;
(2)農村村民建設用地審批表;
(3)户口簿複印件(與原件核對);
(4)屬於建新交舊的,提交原集體土地使用證,申請人與村委會簽定歸還舊宅基地合同;
(5)城鎮規劃區內的農村村民在農民新村內建住宅的,應有縣人民政府農民新村批覆並提交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選址意見書及規劃許可證。
根據《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第十八條規定: 農村村民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建住宅的,應當先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後,按照下列審批程序辦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出具選址意見書後,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閒地和其他土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根據村莊、集鎮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批准。城鎮非農業户口居民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需要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應當經其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同意後,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 回原籍村莊、集鎮落户的職工、退伍軍人和離休、退休幹部以及回鄉定居的華僑、港澳台同胞,在村莊、集鎮規劃區需要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 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武漢農村宅基地審批條件的相關內容,在武漢農村宅基地的管理辦法,除了國家制定的土地以及宅基地的主要法律法規之外,還有湖北省制定的地方法規。目前武漢市對於農村宅基地還沒有特殊規定,主要還是參照以上的法律法規和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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