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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買賣能過户嗎

宅基地2.39W

農村宅基地買賣能過户嗎

有些農村的村民在有條件轉移户口的時候將户口由農村轉移到城鎮,這意味着他失去了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如果城鎮籍人想要買一塊村民的宅基地,與村民達成交易後欲過户,那麼農村宅基地買賣能過户嗎?

一、農村宅基地買賣能過户嗎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 農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請一處宅基地,農民宅基地使用權由於是村民基於其身份而無償取得的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是聯繫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宅基地具有社會福利和社會保障的功能。所以,農村房屋宅基地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間互相買賣流轉,賣給非本村人的屬於無效的買賣。

雖然宅基地不能買賣,但是宅基地可以過户,只限於過户給本村集體的人,轉讓給非集體的人,沒有法律效力。

二、宅基地使用權連同房屋所有權轉移應符合一定條件

1、履行相關審批手續

《房屋所有權證》是確認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宅基地使用證》和《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是農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重要憑據,因買賣房屋而轉移宅基地使用權的,宅基地使用權主體發生變化,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及其他規定履行審查、批准等手續,並完成權利主體的變更登記。實踐中有些地區的房屋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對房、地管理脱節,有些 當事人在進行變更登記時,只到房屋管理部門辦理產權過户登記手續,沒有進行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變更,從而使土地管理部門的工作陷入被動。還有的當事人在買 賣時未經任何部門批准,既沒有進行房屋產權的變更登記,又沒有完成宅基地的變更登記。嚴格地説,此類情況下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並未發生轉移。

2、受讓人主體資格應受限制

宅基地分配制度的福利性必然產生權利主體的身份特定性與權利取得的受限性,使用權主體應是該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與成員有直系親屬等 身份或其他規定的身份。因經濟發展、人口流動等,原使用權人不再使用宅基地,依法可以轉讓,但是,對於宅基地使用權的受讓主體,應當有所限制。即宅基地使 用權只可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自由轉讓,因為一旦轉讓給城市居民或其他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受讓主體便不再符合法定的條件,除非轉讓時,該受讓人已經將户口遷入本鄉或本村,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

3、轉讓後原則上仍遵循“一户一宅”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四款規定明確了宅基地“一户一宅”的原則。因此農民買賣房屋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權的轉移時,還應當滿足宅基地標準的限制。當取得宅基地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標準的,應在土地登記卡和土地證書內註明超標的數量。以後分户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當地政府規定的面積標準重新確定使用權,超過部分歸還集體經濟組織。實踐中還有對超標部分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收回,並對收回宅基地上的房屋給予適當補償的做法。

綜上所述,農村宅基地買賣能過户嗎屬於無稽之談,因為宅基地是屬於國家的財產,村民只是擁有該宅基地的使用權,並非所有權,所以村民沒有權利將宅基地通過交易的方式賣給他人,但是村民可以轉讓該宅基地,將宅基地過户給該村其它村民。如果您在這方面還有什麼疑問的話,請您來電諮詢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