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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買賣過户流程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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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買賣過户流程是怎樣的?

目前我國關於農村宅基地的買賣過程並沒有具體的法律條文。但在法律實踐過程中,如果符合條件是可以允許農村宅基地進行買賣過户的。本站小編將為大家詳細地解答,什麼條件下農村宅基地可以進行買賣以及農村宅基地買賣過户流程的具體細節。

一、農村宅基地買賣的流程

當農村宅基地符合上述買賣條件後村民可以將自己的宅基地轉讓給他人,只是在轉讓時仍需按照相應的程序進行,具體農村宅基地買賣的必要程序為:

1、宅基地買賣應經集體即村民委員會書面同意;

2、如系共有房屋,必須徵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3、應提交户口簿、居民身份證及土地證、房產證等相關材料的原件;

4、應到產權登記部門查看房屋產權是否存在瑕疵:如是否存在抵押等擔保、是否有人民法院採取查封等財產保全措施;

5、應訂立書面買賣合同、並辦理審批、過户等手續。宅基地買賣合同應由相關職能部門審批,並辦理“宅基地證”或“集體土地使用證”的過户更名手續;還應到房產管理部門依法辦理“房產證”的過户更名手續。

農民買賣或者繼承房屋,該房屋佔有範圍之內的宅基地使用權會發生轉移,即由原房屋所有權人轉移到買房人或繼承人。《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等附着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根據這一規定,農民因買賣或繼承房屋而使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當事人必須辦理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具體而言,就是房屋買賣雙方當事人或者房屋繼承人應當在依法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證後15日內,持有關證明文件、材料,向當地縣、市土地管理部門提出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申請,經審核後,由縣、市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換髮加蓋有縣、市人民政府印章的土地證。

二、農村宅基地買賣的條件

宅基地能在農村組織內部成員之間轉讓,而不能向非農村組織成員轉讓。農村組織內部成員具有農村户籍,符合宅基地的申請條件,宅基地本就屬於農村集體的建設土地,集體享有所有權,分給農民使用,農民之間相互轉讓並不違反法律規定。

宅基地所有權屬於集體,使用權由農民個人享有,農民買賣在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權也隨着轉移,此時,宅基地的轉讓是有效的,只是農民轉讓、出賣宅基地上的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權之後不能再另外申請宅基地。

一般認定宅基地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但是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認定宅基地房屋買賣合同有效,也就是説符合下列條件的農村宅基地買賣也是合法有效的。

1、出賣人將宅基地房屋出賣給城市居民前或同時,該房屋所佔宅基地因徵用已經轉為國有土地,原為農民身份的出賣人亦轉為城鎮居民,宅基地性質已發生轉變的;

2、城市居民購買農村私有房屋後,如果已購房屋已經由有批准權的機關批准並取得合法權屬證書的;

3、城市居民購房後已將户口遷入購買宅基地房屋所在地,並轉為農民身份的;

4、買受方協議簽字人為居民,但其配偶、父母、子女為購買房屋所在地集體組織成員,且在購房時為家庭成員共同出資,居住亦共同居住,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其買賣合同內容,可以認定為家庭共同購房的;

5、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訂之前,將房屋轉讓給回鄉落户的幹部、職工、退伍軍人以及華僑、港澳台同胞的;

6、對同一房屋經多次轉讓的效力的判斷,可以依據最後一手買受人的身份情況結合前述處理原則進行判斷。

以上就是具體的關於農村宅基地買賣過户流程。法律明確規定了農村宅基地是僅限本村村民使用,同時必須是用於建造居住所用的房屋。先實際的司法實踐過程中,農村宅基地進行買賣過户是可以的,只要符合以上條件,都是可以進行過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