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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訴遷沒公證強拆違不違法

1、房屋拆遷公證強拆是違法的。不是所有的強拆都合法,只有滿足以下條件的拆遷屬於合法的,否則就是違法強拆,不管拆遷方是開發商還是地方政府:

房屋訴遷沒公證強拆違不違法

(1)拆遷方已經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裁決的,強拆的依據就是已經生效的行政裁決,所以在實行強拆的條件就是拆遷方已經向行政機關提出了行政裁決申請,行政機關根據相關規定作出強拆決定後,強拆才會進行,根據以上的相關規定,拆遷方和被拆遷在拆遷補償協議中不能達成一致的,經過當事人申請,可以請求行政機關進行裁決。

(2)在行政機關已經受理申請並根據規定進行調解的,應按照相關規定提交有關需求資料,調解是做出行政裁決的重要程序,這説明了房屋拆遷補償協議不能達成一致的相關問題還是屬於民事糾紛,行政機關應聽取當事人意見,對提出的申請進行復查,對合理的要求給予採納,拆遷方不能因被拆遷人訴辯做出損害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的裁決,如果當事人拒絕調解的,應根據相關規定做出裁決,調解的作用是推動化解雙方的矛盾。

(3)已經實施了拆遷補償後續安置的,根據相關規定,‘拆遷人未按裁決意見向被拆遷人提供拆遷補償或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安置用房、週轉房的,不可以進行強拆’,在拆遷補償協議簽訂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法院起訴。

(4)根據規定進行組織聽證的,拆遷人在申請強拆之前,應邀請相關管理部門、拆遷方負責人、具有公信力的人或機構代表,對強拆的依據、流程、拆遷補償標準等內容進行聽證,在對房屋申請強拆,應需領導重要成員會議討論決定後,才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強拆申請,再次説明,即使行政機關擬定了房屋強拆,也是需要經過聽證流程的,主要是為了聽取當事人的最後態度和意見,要保證強制執行的公正性,在沒有達成拆遷補償協議安置的户數多的,在申請裁決前也是需要聽證。

(5)強制拆除的裁決已經通知被拆遷人的,被拆遷人拒絕搬遷的,根絕相關法律實行行政強制拆遷,強制拆除通知應該在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並且應該有宣傳等工作,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提前通知的15日是給被拆遷人搬遷的最後期限,也是被拆遷人進行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的期限。

(6)對於已經進行公證的,行政強制拆除應該按照相關規定嚴格執行,在拆遷過程中,應組織街道辦事處、被拆遷人工作單位等到現場作為強拆證明人作為公證,由相關公證部門對房屋和房屋內的物品進行證據收集,因為房屋強拆後,房屋和房屋內的財產情況無法估算,要是引起訴訟將無憑無據,所以對於現場公證和證據的蒐集是十分重要的,唯一一點 ,法律並沒有明確在不進行公證和證據保留蒐集的法律後果。

2、遇到不合法強拆可以這樣處理:

(1)遇到暴力拆遷等突發狀況,不能以暴制暴,儘量平復自己的心態,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害。當然面對蠻不講理的拆遷人,心裏是十分委屈和憤怒,難免做出衝動的事情,但是,要想到這個事情還有更好的解決辦法,更加合法的解決辦法,違法者終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2)積累拆遷法律知識,自己保護權益。被拆遷人平時也可以對拆遷的一些法律常識進行了解,這樣使拆遷人不敢輕視。許多拆遷人就是因為被拆遷人不懂法、不知法才敢肆意的進行強拆甚至是暴力拆遷。其實,只要懂得一些法律常識,就足以應付很多情況,不至於權利被侵害而尚不自知。

(3)變被動為主動,積極收集證據,到公安局報案,如果公安局不受理或者受理後冷處理,可以通過合法的途徑對公安機關提起行政複議。

所謂“非法強拆”是指沒有強制執行法律批准文件的強制拆除行為。比如在房屋徵收中,如果沒有法院的強制執行裁定,屬於典型的非法強拆。

綜上所述,如果房屋拆遷沒有公證就進行拆遷的話是屬於不合法強拆,是違法的,只有符合上述詳細説到的合法拆遷的條件才是合法的,當然在遇到違法強拆的時候我們要學會上述説到的處理辦法來保護好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