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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外國人結婚登記問題詢問

法律1.27W
與外國人結婚登記問題詢問
與外國人結婚登記問題詢問
(1)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包括常駐我國和臨時來華的外國人、定居我國的僑民)在中國境內自願結婚的男女兩方當事人共有到中國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2)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兩方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本限定的有關條款。
(3)申請結婚登記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須分別擁有下列資料:
中國公民
A本人的户籍證明;
B本人户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公司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世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外國人
A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資料;
B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資料,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資料;
C經本外國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駐該國使、領館認定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