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城改造可以強制性拆遷嗎?
一、舊城改造可以強制性拆遷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舊城改造過程中是可以強制拆遷的,如果被拆遷人在期限內對拆遷補償決定不申請複議又不執行的,就可以強制拆遷的。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户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麪積等材料。
二、舊城改造的拆遷程序是什麼
1、調查核實。
拆遷人收到徵地批文後,首先要到派出所、房管站抄錄徵地範圍內的常住人口,以及全部房產情況,按表格逐一登記,並上門大量核實。
2、逐户走訪。
拆遷人應成立拆遷小組,對所有的被拆遷人逐户走訪,全面進行宣傳接觸,瞭解被拆遷人的拆遷安置願望。
3、編制拆遷計劃。
根據調查核實的情況以及國家、地方有關拆遷的法律規定,及時編制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確定拆遷時間、拆遷步驟和拆遷形式。
4、申請拆遷。
拆遷人持有關的國家批文、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向當地拆遷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申查批准並領到拆遷許可證後,方可進行拆遷。
5、發出拆遷公告。
拆遷許可證一經批准發放,拆遷主管機關應將拆遷人、拆遷範圍、拆遷期限等以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佈,同時應作好房屋拆遷的宣傳、解釋工作。
6、簽訂協議。
在公告規定的時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按國家和本地區關於安置、補償的有關規定在自願、有償的基礎上籤訂協議書。協議應明確補償辦法和數額、安置面積和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時限以及違約責任等。協議經雙方同意,可送拆遷主管機關備案和公證機關公證。
7、實施拆遷。
被拆遷人搬遷後,拆遷人應及時在批准的拆遷範圍和期限內實施拆遷。
綜上所述,對於在得到了法院的批准文書的情況下的強制拆遷是屬於行政行為,那麼就是合法的強制拆遷,在法律規定當中都是針對違法建築和被拆遷人不執行的情況下執行強拆工作的,而舊城改造過程也屬於強拆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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