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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舊城改造城市徵地拆遷補償政策

作為人口大省,湖南省政府在經濟發展上一直不遺餘力。但是有的時候現有規劃不能滿足實際需求,因此從完善城市配套設施以及促進發展的角度來看,城市徵地拆遷補償勢在必行。那麼湖南舊城改造城市徵地拆遷補償政策的內容是什麼。下面和小編一起來看一下

湖南舊城改造城市徵地拆遷補償政策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68號

《湖南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辦法》已經2014年1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以公佈,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杜家毫

2014年2月22日

湖南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辦法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城鄉規劃、發改、財政、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被徵收房屋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配合房屋徵收部門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第四條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省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省人民政府發改、財政、國土資源、工商、税務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指導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工作。

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縣市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予以指導,對區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徵收補償方案擬定、徵收補償資金使用、徵收成本核算等工作予以監督。

第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被徵收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

房屋徵收部門可以採取入户調查等方式收集被徵收房屋基本情況,被徵收入應當配合並提供房屋權屬證書、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户籍證明或者組織機構碼證、營業執照等材料。

房屋徵收部門需要調查被徵收房屋相關信息的,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第六條 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下列事項進行社會穩風險評估,作出預警評價:

(一)房屋徵收事項是否經過合法性和可行性論證;

(二)實施房屋徵收是否產生行政爭議和具有化解的可能:

(三)徵收補償資金和產權調換房源能否籌措到位;

(四)擬定的徵收補償方案是否公平、合理。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預警評價應當提出可實施、暫緩實施或者不可實施的意見。對可實施房屋徵收的項目,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社會穩定風險因素的防範、化解和處置預案。

第七條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設區的市(自治州)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

徵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房屋徵收範圍、補償方式、補償補助標準、產權調換房源、實施步驟、簽約期限和獎勵等事項。

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被徵收入意見,及時公佈徵求的意見和修改情況,再按照國家規定的相關事項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第八條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建立健全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備選庫,根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申請,將其中依法登記註冊、具有三級以上資質和良好執業信用記錄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納入備選庫,並向社會公佈。

第九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山被徵收入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並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房屋徵收部門向社會發布徵收評估信息;

(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備選庫中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報名;

(三)房屋徵收部門在徵收範圍內公佈已經報名並符合資質條件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單,供被徵收人協商選定。被徵收人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期限應當不少於5個工作日;

(四) 供被徵收人選擇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少於3家;少於3家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從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備選庫中邀請:

(五)被徵收入在規定時間內就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將協商結果書面告知房屋徵收部門:

(六)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不少於三分之二的被徵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通過搖號、抽籤等隨機選下方式確定;

(七)房屋徵收部門公佈被徵收人選定或者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單。

被徵收人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協商過程應當公開。房屋徵收部門組織被徵收人通過投票決定或者隨機選定方式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應當由公證機構依法公證。

第十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和房地產估價師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不得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

第十一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依照國家的規定評估被徵收房屋價值,應當遵循先整體評估、後分户評估的原則,並考慮被徵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結構、新舊程度、建築面積以及佔地面積、土地使用權等影響被徵收房屋價值的因素。

第十二條 徵收房屋需搬遷機器設備和其他物資的,搬遷費由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蔘照相關行業標準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應當評估確定。

機器設備和其他物資因搬遷喪失使用價值的,其損失補償評估按照前款的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被徵收房屋的室內裝飾裝修價值由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協商給予補償:協商不成的,應當評估確定補償。

因被徵收人原因無法確定室內裝飾裝修價值,相關機構在人民法院根據補償決定依法強制執地時,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房屋徵收部門對室內裝飾裝修進行勘察記錄;

(二)公證機構辦理證據保全;

(三)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室內裝飾修價值。

第十四條徵收生產、經營性用房,造成被徵收人停產停業直接損失的,每月按照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的7%。給予補償。停產停業期限,按照實際停產停業的月數計算確定。

被徵收入認為停產停業損失超過前款規定標準的,應當向房屋徵收部門提供房屋被徵收前上一年度實際經營效益,以及相關證明材料,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並按照評估結果給予補償。被徵收人擅自將住宅房屋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徵收時不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擅自改變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計算停產停業損失。

第十五條 除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對產權調換房的價格有特別規定外,產權調換房的市場價值應當評估確定。

第十六條機器設備和其他物資的搬遷費及損失補償費、室內裝飾裝修價值、停產停業損失和產權調換房的市場價值需要估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委託評估房屋價值的同一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第十七條被徵收入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價值、機器設備和其他物資的搬遷費及損失補償費、室內裝飾裝修價值、停產停業損失和產權調換房的市場價值評估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出具評估結果的房地產價格訐估機構申請複核。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複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徵收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成立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

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由房地產估價師以及價格、土地、房地產、城鄉規劃、法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第十九條 被徵收入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一)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的,自被徵收人簽訂補償協議的當月起發放;

(二)申請購買經濟適用房或者申請提供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次序列同期申請的非被徵收人之前。

對被徵收人提供保障性住房的次序,按照訂立補償協議後實際搬遷的先後順序確定。

第二十條採取產權調換並實行過渡安置方式的,在過渡安置期間,對自行解決週轉用房的被徵收人,應當按照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費。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與被徵收人按照產權調換房建設、搬遷日期約定過渡期限。

第二十一條 房屋徵收部門未按期交付產權調換房,延長過渡期限的, 自逾期之月起,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每月向被徵收入支付臨時安置費:

(一)被徵收人自行解決週轉用房,過渡期限延期12個月以內的,按照標準的150%支付;過渡期限延期超過12個月的,按照標準的200%支付;

(二)向被徵收人提供週轉用房,除繼續提供週轉用房外,過渡期限延期12個月內的,按照標準的50%支付;過渡期限延期超過12個月的,按照標準的100%支付。

第二十二條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國家的規定訂立補償協議。在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作出補償決定。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明確規定補償方式、補償金額、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麪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等事項,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公告。

第二十三條 下列房屋徵收與補償信息,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房屋徵收部門應當予以公佈:

(一)房屋徵收與補償相關法規和政策;

(二)房屋徵收決定;

(三)徵收補償方案;

(四)補助、獎勵政策和標準;

(五)房屋徵收範圍內調查結果;

(六)被徵收房屋分户的初步評估結果:

(七)被徵收房屋分户補償情況。

前款規定的房屋徵收與補償信息,第(一)項應當向社會公佈;第(二)至(七)項應當在徵收範圍內公佈。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湖南省實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7號)同時廢止。

因此,湖南省在拆遷時主要運用二種方法來安置動遷羣眾,一種是貨幣補償,直接給予被拆遷人貨幣,由其在市場上自由購買住房。第二種是產權調換,通過簽訂安置協議之後給予被拆遷人房屋安置補償,在得到新的房屋之後,對該户的安置工作就結束。如果被拆遷人對徵收存在異議,那就只能提起司法訴訟,通過法院判決解決問題。以上就是本站小編為您整理的湖南舊城改造城市徵地拆遷補償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