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如果被強拆如何複議?
一、一般如果被強拆如何複議?
(一)申請。
如果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提出申請,需提供申請書、身份證明、產權證或公房租賃憑證等資料。其中,申請書要寫明申請人基本情況、具體請求、事實理由等內容。裁決申請資料齊全的,裁決機關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如果材料不齊,則申請人需在7 日內補齊。
(二)審理。
在裁決過程中,裁決機關首先會聽取各方陳述,認定補償安置的事實是否清楚,並徵詢拆遷雙方是否願意進行調解。期間,如果拆遷雙方就補償安置達成一致的,應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並交給裁決機關,拆遷裁決程序終止。若申請人經兩次通知沒有參加裁決審理的,視作撤回裁決申請。若被申請人經兩次通知不出席裁決審理的,裁決機關可缺席裁決。
(三)文書送達。
送達裁決文書如申請書副本、裁決書等,必須有送達回證。送達方式可以是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或公告送達。採用公告送達的,可將裁決文書張貼於被拆除房屋的拆遷基地內,公告天數不得少於5天。
(四)執行。
拆遷裁決書送達後,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應當按照裁決方案認真執行。不執行的,裁決機關可依法申請有關部門強制執行。
二、強拆需要什麼手續
第一步,催告階段。
如果在期限內拆遷户針對徵收補償決定,既沒有複議也沒有訴訟且沒有搬家騰房的,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拆遷方應當下發履行徵收補償決定催告書。
實踐中,有些拆遷方把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混為一談,把徵收補償決定發成了責令交出土地決定,這是違法的。拆遷户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申請依法撤銷。
第二步,申請強制執行階段。
自催告函送達被徵收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後,被徵收人仍未履行《徵收補償決定》規定義務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也就是説,即使拆遷户沒有履行《徵收補償決定》的義務,拆遷方也不能擅自強拆。拆遷方應當向當地法院遞交相應的材料,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材料包括強制執行申請書及附具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徵收補償決定及相關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
(二)徵收補償決定送達憑證、催告情況及房屋被徵收人、直接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三)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材料;
(四)申請強制執行的房屋狀況;
(五)被執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址及與強制執行相關的財產狀況等具體情況;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步,法院審理階段。
法院受理拆遷方強制執行申請後,會詢問拆遷方和拆遷户雙方的基本情況,調取相關證據來對徵收補償決定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可執行性進行審查。在法院自立案之日起30天內,法院需作出是否執行司法強拆的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查期限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裁定不允許強制執行的,會説明理由,並在五日內將相關裁定送達申請的機關。
第四步,強制執行階段。
法院作出執行司法強拆的裁定,執行裁定送達給被執行人(拆遷户)之日起15日後,被執行人(拆遷户)仍未按照裁定要求履行義務,那麼強制執行便正式開始。
在司法實踐中,公民對房屋強拆的行為存在異議的,是可以提出行政複議處理的,因為違法房屋強拆是需要由法院進行裁定之後才可以執行的,具體的拆除要經過法定的程序,如果未經法定程序就強制拆除的,當事人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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