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徵地補償標準規定是怎樣的
近幾年來加快城市建設,城市拓展,政府徵取大量土地,農民失去土地,當然作為失去權益的相對補償,土地流轉補償標準是對農民利益維護的重要依託,那麼瞭解內蒙古徵地補償標準極其重要。以下是小編整理的關於內蒙古徵地補償新標準及政策,農村徵地補償款分配的一些相關信息。
內蒙古徵地補償標準規定是怎樣的
房屋是居民賴以生存的重要生活資料。為此,條例規定了徵收住宅房屋時,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調換面積比例下限。由平房調換至多層住宅或者高層住宅的,分別按照建築面積不低於1:1.2和1:1.3比例調換。各盟市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具體調換比例,但是不得低於自治區確定的指導性標準。
徵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與經營者自身的經營狀況密切相關,補償標準的確定較為複雜。為了既充分保護被徵收人和實際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又增強可操作性,條例規定,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給予補償。補償標準不低於被徵收房屋價值的百分之三。
現實中,被徵收房屋存在設有抵押權的情況。為保護抵押權人的合法權益,條例規定被徵收房屋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告知抵押權人。
公房承租是歷史遺留問題。公有住房被徵收時,涉及公有房屋承租人的切身利益。如何維護這部分人的合法權益?條例規定,公有住房承租人符合房改政策的,可以按照房改政策購買被徵收房屋,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旗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其按照被徵收人予以補償。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但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不予搬遷且經依法書面催告仍不搬遷的,政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 【徵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
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徵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徵收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
以上便是內蒙古徵地補償標準不同項目的不同賠償標準,有需要的朋友可以在其中依據對應項目找到符合自身的賠償標準,當然由於規定較為概況,在現實生活中會因為實施的複雜性,有時難以及時有效地找到賠償標準,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唐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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