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殘疾賠償金標準的確定因素是怎麼樣的?
一、內蒙古自治區殘疾賠償金標準的確定因素是怎麼樣的?
確定殘疾賠償金時,應當考慮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的因素
1、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全部賠償;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按其喪失的程度,賠償相應的數額。——相對勞動勞動能力喪失説
2、在具體受害人勞動能力喪失程度或傷殘等級的確定上,可以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
3、考慮到現實生活中的實際人身損害賠償的複雜性,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25條第2款規定:“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等等“,此條司法解釋賦予了法官考慮實際情況適當調整殘疾賠償金的一定的自由裁量權。——所得(收入)喪失説(又稱差額説)
二、殘疾賠償金計算公式
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傷殘係數
注:詳見第30條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第25條內容
2、第30條 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準,依照前款原則確定。
三、殘疾賠償金髮展過程
1、《民法通則》第119條:“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此規定了一個應當賠償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的原則,沒有規定具體計算的辦法。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6條:“侵害他人身體致使其喪失全部或者部分勞動能力的,賠償生活補助費一般應補足到不低於當地居民基本生活費的標準。”,對此也僅作簡要地規定。
3、國務院頒發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五)項,即“殘廢者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
4、《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0條對住院殘疾生活補助費賠償也作了規定,即“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5、《國家賠償法》中是以殘疾賠償金的形式對殘疾受害人勞動能力的部分或者全部喪失而導致收入喪失或減少進行賠償。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5條規定對因受人身損害殘疾的受害人的賠償,不再沿用“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的稱謂,而是稱之為“殘疾賠償金”。
注:這一稱謂更為準確,更能體現對殘疾受害人進行賠償的性質所在。對殘疾受害人的賠償正是對殘疾受害人這部分損失的賠償,稱之為殘疾賠償金是比較恰當的,也能使殘疾受害人的損害獲得比較合理的填補,彌補其因身體殘疾所受到的損失。而稱之為殘廢者生活補助費,則體現不出來對殘疾受害人的賠償,讓人感到是一種補助,而且在計算上以居民平均生活費為計算標準,無法起到填補殘疾受害人損害的功能。
綜合上面所説的,賠償金對於傷殘的人士來説是特別重要的,而且傷殘一般會由專業的人士來進行判定,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才會給出相應的賠償,所以,在受到傷殘之後一定要到專業的機構進行判定,這樣才能得到相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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