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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徵地補償標準有哪些?

於2015年11月,國家頒佈了關於內蒙古區域在徵地補償上的法規,即內蒙古自治區土地徵收補償條例。該法律法規對於維護內蒙古人民的利益是顯然易見的,保證人民的利益不被侵犯,對於政府、人民之間的合作起着指導性作用。本文主要是就該條例對內蒙古自治區徵地補償標準進行説明。

內蒙古自治區徵地補償標準有哪些?

一、《自治區條例》規定了對徵收住宅房屋的補償標準:

1、確保被徵收羣眾在同區位能買到不少於原徵收面積的新房“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應當按照同等建築面積、類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場價格予以補償。”,“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旗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旗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由平房調換至多層住宅或者高層住宅的,分別按照建築面積不低於1:1.2和1:1.3比例調換。”

2、保證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不降低、有改善“建設用於產權調換的住宅房屋,應當按照不低於國家綠色建築最低標準進行設計和建設。安置住房應當按照全裝修技術標準進行裝修。”,體現了《自治區條例》保障和改善被徵收人居住條件的立法宗旨。

二、建立最低面積補償制度

健全徵收補償保障機制是維護被徵收羣眾合法權益的重要措施。《自治區條例》規定“被徵收人住宅房屋建築面積低於五十平方米,且在本市(鎮)只有該套住房的,產權調換面積不得低於五十平方米,五十平方米以內不找差價;選擇貨幣補償的,最低補償金額不得低於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確定的類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場價格平均售價購買五十平方米住宅的金額。”

把最低面積保障制度作為徵收補償制度的重要內容,避免出現因徵收導致被徵收人無房可住的問題發生,有利於消除社會弱勢羣體的後顧之憂。

三、明確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標準

《自治區條例》規定“徵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應當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給予補償。補償標準不低於被徵收房屋價值的百分之三。被徵收人認為其停產停業損失超過依照前款規定計算的補償費的,應當向房屋徵收部門提供房屋被徵收前三年的效益、納税憑證、停產停業期限等相關證明材料。房屋徵收部門應當與被徵收人共同委託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對停產停業損失進行評估,並按照評估結果支付補償費。”,明確了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針對現實問題,突出可操作性。

《自治區條例》進一步完善了徵收程序、補償內容、補償方式、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臨時安置費支出等內容,對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給予了政策指導和可操作性意見。我們要加大宣傳力度,準確領會《自治區條例》內容,同時通過新聞媒體正面宣傳,使我市的房屋徵收補償工作更加規範有序的開展。

綜上所述,本文對徵收住宅房屋的補償標準、建立最低面積補償制度、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標準角度對內蒙古自治區徵地補償標準進行説明。保證政府的工作、人民的利益在該法律規定下順利完成土地徵遷的工作。如果仍對該標準不是很瞭解,可以諮詢法律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