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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徵地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一、內蒙古徵地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內蒙古徵地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公佈自治區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徵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

1、《徵地補償標準》是綜合補償標準,是徵收補償集體土地的重要參考依據,是實際徵地補償費用的最低下限,由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組成(不含青苗補償費、地上附着物補償費)。佔用基本農田的,要按照當地最高標準予以補償;使用國有土地的,應參照此次公佈的標準執行;對於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補償標準,由各地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公佈實施。其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各地區要按照保證被徵地農牧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的原則,建立徵地補償標準更新制度,逐步提高補償標準。要依據地類變化、土地質量、區位、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適時調整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或徵地區片綜合地價,調整的徵地補償標準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實施。

3、徵地補償工作政策性強,事關廣大農牧民的切身利益。各地區要切實加強對實施徵地補償標準工作的監督管理。各級監察、財政、國土資源、農牧業、林業、民政、社會保障、統計、審計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強化對實施工作的監督檢查,防止弄虛作假和侵害被徵地農牧民合法權益問題的發生。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要加強對各地區實施新《徵地補償標準》工作的指導,做好有關政策和技術問題的宣傳解釋工作,嚴把建設用地審批關,遇有重大情況要及時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告。

二、徵地補償費用處理方式是什麼?

各項補償費用由被徵地單位收取後,按如下方式處理:

1、土地補償費、依法應支付給集體的安置補助費、集體所在的青苗補償費和附着物補償費,由被徵地單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補償費和附着物補償費歸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補助費的歸屬、使用:

(1)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單位安置的,支付給安置單位。

(3)不需要統一安置的,發放給安置人員個人或經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徵收土地的政府或者是徵用土地的單位,一般在落實徵地工作之前,就會一次性的將徵地補償下發給土地的使用者,若徵收的是集體類型的土地,那麼還需要向土地的所有者支付土地補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