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期限有哪些?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期限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一項重要的內容。那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期限有哪些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期限有哪些不同的類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期限對於權益人有哪些限制?
(一)耕地的承包期
耕地是指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包括灌溉水田、望天田(又稱天水田)、水澆地、旱地等。我國耕地總面積約為18.4億畝,人均1.4畝。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耕地一直佔耕地總面積的97%左右。
在我國農村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之初,承包期一般都比較短。承包期限過短,難以調動承包人增加投入、合理開發土地的積極性,甚至可能導致短期行為和對土地的掠奪式經營。這樣,國家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就失去了積極意義。因此,1984年,國家有關政策要求土地承包期應當適當延長,一般應在15年以上。1993年,一些較早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地方,第一輪土地承包即將到期。為了及時指導,國家提出,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後,再延長30年不變。此後,1998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30年。2002年頒佈的農村土地承包法進一步明確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
土地承包期限的長短,應考慮到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根據農業生產經營的特點和農業經濟的發展趨勢等因素確定。如果期限過短,不利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穩定和農業的發展。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的規定,符合農村耕地承包的現實要求。
(二)草地、林地的承包期
草地是指以生長草本植物為主,用於畜牧業的土地,包括天然草地、改良草地和人工草地。草原是草地的主體。從1984年開始,在全國推廣草原承包工作。一些地方對草地實行50年的承包期。
林地是指生長喬木、竹類、灌木、沿海紅樹林的土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以及跡地和苗圃等。在農村土地承包法頒佈之前,實踐中林地的承包期一般確定為30-50年。
對於草地、林地的承包期限,我國法律的規定有一個發展過程。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30年。國家政策曾原則要求,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不變,營造林地和“四荒”地等開發性生產的承包期可以更長。農村土地承包法根據草地和林地承包的特殊性,明確規定,草地的承包期為30-50年。
土地承包期限確定的爭議焦點
兩個爭議焦點:1998年開展的是農村土地的承包工作的性質;土地適度規模經營的法律適用。
1998年土地承包工作開展時,因農業承包高,收益少,農業的税收負擔等原因,在很多省市,大部分農民進行土地經營的積極性不高,不少地方出現了拋荒等現象。結合中央文件,一些市市委制定了實施意見,對拋荒嚴重的地方可以進行適度的規模經營,對本地農户的承包期限確定一般為5年。漫水村委正是依照上述規定,將一些農户暫不耕種的土地交給嚴進法經營,雙方事後補簽了合同,明確了承包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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