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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經營權無效取得的情形有哪些?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無效取得的情形有哪些?

土地承包經營權無效取得的情形有哪些?

1、未經發包方(村委會)同意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而簽訂的合同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條規定“承包方採取轉讓方式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經發包方同意後,當事人可以要求及時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註銷或重發手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承包方未經發包方同意,採取轉讓方式流轉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合同無效。但發包方無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態的除外。”根據法律規定,以轉讓方式流轉土地的必須經發包方村委會同意才能有效,否則轉讓合同無效。

2、未經權利人同意或追認,無處分權人私自流轉他人承包土地的流轉合同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在農村存在很多無處分權人流轉他人土地的情形,比如父親把外出打工兒子的地包給他人了,兒子把父親讓他耕種的地包給他人了,代管人把別人讓他代管土地轉讓給他人或過户到自已名下等情形。這些情況都屬於無處分權人未經授權私自處分他人財產的行為,如果權利人不予追認,無處分權人簽訂的土地流轉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合同。

3、承包方以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或者這抵債的合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或者抵償債務的,應當認定無效。對因此造成的損失,當事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因此在農村,有的農民朋友為了借款把土地抵押出去簽訂一個抵押借款合同,還有一些農民朋友借款到期償還不上了就簽訂一個“以地抵債”合同用土地償還借款,按照法律規定這類合同都是無效合同。

4、超過承包期限流轉土地超過部分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我國農村第二輪土地承包發生在1998年,第二輪承包期限到2027年12月31日結束。因此土地流轉不能超過剩餘期限,也就是不能超過2027年年底,如果流轉期限超過這個期限,那麼超過部分無效。

土地承包經營權無效取得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發生任何侵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就必須承擔法律責任。小編為大家列舉了四類無效取得的情形,瞭解這些知識,才能避免權益受到損害。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三明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