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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經營權期限的相關內容是什麼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期限的規定

土地承包經營權期限的相關內容是什麼

土地承包經營權就是公民集體對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該項權利的權利主體為公民或集體;權利客體為集體所有土地或國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單位或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權利內容由合同約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有期限的物權,耕地的承包期限是30年,草地的承包期限是30年到50年,林地的承包期限是30年到70年,特殊的林業承包期經國務院行政部門的批准可以延長。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期限的分析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期限是: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款規定的承包期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繼續承包。國家允許延長土地使用權期限。可以由房屋業主聯名提出,補交土地出讓金,這個價格應該低於同類的土地出讓金的價格,類似於成本價和市場價的差額。至於再次申請的期限,不應該超過30年。 國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築物,對業主進行補償。 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通過調查瞭解第一種方法得到大家的普遍認可,也有一部分人認為房子根本就住不到70年就會拆遷。 按照新頒佈的《民法典》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予以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合同,並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准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以上就是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期限的內容,我國在不同的土地類型上規定着不同土地的承包期限,這樣的規定,主要是方便土地的流轉和繼承,同時也是為了方便國家的統一管理。土地承包經營權期限的長短影響着土地承包人切實的權利利益,因此,在承包土地的時候一定要看清楚該土地還剩餘的期限,以免自己的權利受到損害。 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許昌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