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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經營權滅失的情況有哪些?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滅失的情況有哪些?

土地承包經營權滅失的情況有哪些?

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一種用益物權,既有物權消滅的一般事由,如承包地被徵用、使用價值喪失等,也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特定消滅事由,如承包方的提前交回、發包方的提前收回、承包期限屆滿等。

1、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提前收回和交回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提前收回,是指在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約定的承包期屆滿之前,發包人在發生特定事由時將承包地提前收回,使土地承包經營權歸於消滅的行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提前交回,是指在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約定的承包期屆滿之前,承包方將承包土地交回發包方,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歸於消滅的行為。

2、承包地期限屆滿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種有期物權,在期限屆滿時歸於消滅。

3、承包地被徵收

國家基於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徵收集體所有的農村土地時,在該土地上設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當然消滅。但國家在徵收土地承包經營的土地時,應當給予承包方充分的、合理的補償。

4、承包地價值喪失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種用益物權,其目的是利用承包地的使用價值,當承包經營之土地的使用價值喪失時,自然無從實現土地承包經營之目的,該項權利也就歸於消滅。這裏的“使用價值喪失”包括土地本身的滅失,也包括承包用途的喪失。

二、土地承包人享有哪些權利?

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法律關係中,承包人享有以下權利:

1、佔有承包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的,承包人有權從集體組織取得一定數量、質量、位置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這是承包人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前提。

2、使用承包的土地或其他生產資料,獨立進行生產經營活動。

3、收取承包土地或其他生產資料的收益,並取得依約定數額向發包人支付收益後所餘收益的所有權。公民個人的承包收益,可以繼承。

4、轉讓承包經營權,這是承包人對其承包權的處分,一般是承包人無勞動力或轉營他業而將承包的土地轉包。轉讓承包經營權的收益應歸承包人所有。

5、承包人承包土地以後,仍有權按集體組織規定的制度使用集體組織所有的農林設施,如灌溉設施、農機具等。

6、承包地被徵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法獲得相應補償。

綜上所述,農民承包土地,會拿到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獨立開展經營,獲取收益。作為一種物權,土地承包權滅失存在幾種情況,土地承包到期、村集體提前收回土地、承包的土地被政府徵用等。國家徵收農民土地,承包土地方可以拿到補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