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機關有哪些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機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土地使用權的具體表現形式之一,因而胡某和餘某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權屬爭議屬於個人之間的土地使用權爭議,依據《土地管理法》,鄉人民政府有權對胡某和餘某的承包經營權爭議作出確權決定。對鄉人民政府根據查明的事實做出的確權決定應予以維持。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過程中應重點把握哪幾個方面?
在農村承包土地的確權過程中,要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尊重歷史,不得藉機重新丈量和調整土地,不搞打亂重新發包;在農村承包土地的過程中,須堅持公平、公開、公正和民主協商的原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的依據是以村民小組為單位,以家庭承包户為基本單元、以1998年二輪承包面積和已核發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為基礎 、以土地承包現狀為基準進行;各農户確權面積統計核實完畢後必須進行張榜公示,公示期為七日,對外出不在家的農户要設法函告;正確填寫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不得弄虛作假;及時發證到户,嚴禁扣證、壓證,損害農户利益;建立健全《土地承包台帳》和《土地流轉枱帳》,編制《土地登記簿》;做好檔案整理歸檔工作。
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頒發的對象?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頒發的對象:承包耕地、園地、荒山等農村土地從事種植業生產活動,承包方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後,應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予以確認。
四、哪些情況要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進行補換髮?
第二輪延包已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登記內容沒有改變的,可以換髮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第二輪延包期間依法承包土地但未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在確權登記的基礎上,補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第二輪延包後頒證不規範的,換髮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土地承包關係發生變化和承包土地實際面積發生變化的,在變更登記的基礎上,重新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採取轉讓、互換方式流轉部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承包期內,承包户分户且要求分割原承包土地分別由子女獨立承包經營的,並且沒有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
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機關等相關問題如上所述。如果發生土地承包經營權方面的糾紛可以到上述機關進行確認權利歸屬問題。為了防止出現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糾紛,我們在進行轉讓的時候一定要先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協議,如果發生糾紛,就以協議上面的約定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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