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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期限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期限
承包期限是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存續的期間,在這個期間內,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依照法律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承擔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並且中央提出“在第一輪承包到期的地方,都要無條件地延長30年不變。”第一輪承包是指實行家庭聯產承包時算起,我國大部分地方第一輪承包時間普遍為1983年,再延長30年,統一確定起始時間在1997年,因此,新一輪土地承包期全國統一確定至2027年12月31日止。完善承包地“三權”分置制度。保持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再延長三十年。也就是指2027年到期後,土地承包再延長三十年,就到2057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