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土地使用權到期後如何處理?
一、房屋土地使用權到期後如何處理?
眾所周知,除劃撥土地使用權外,國有土地使用制度實行有償使用和限期使用,土地使用者應與國家(政府)訂立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使用期限和出讓金等等,經登記取得土地使用權;以出讓方式經登記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因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而終止。
1、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門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應當都會予以批准。獲得批准續期的,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這樣,你的房產所有權便得以延續。當然,變成危房強制拆除的除外。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產由國家無償收回。房屋所有權也就自然消失。
2、住宅土地使用權的自動續期,是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申請續期制度的一個重大例外,等於向社會宣告:住宅土地使用權經登記而取得,因為自動續期而長期有效。該規定的意義在於:奠定了住宅土地使用權可以事實上長期存續的法律基礎,成為本世紀以來我國重樹民眾創造和保有財富信心的最具價值的法律制度。
3、《物權法》第149條規定住宅土地使用權自動續期,沒有規定任何條件,那些主張住宅土地使用權自動續期是有條件的觀點,不論其條件寬厚(例如象徵性支付土地費用)抑或苛刻,都不是在解釋而是在否定住宅土地使用
綜上所述,房屋土地使用權到期後,土地使用者是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門提交續期申請的,只是要補交土地税,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了但沒有獲得土地管理部門批准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產就由國家無償收回了,房屋所有權也就自然消失了,當然,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一般情況下都應當予以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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