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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違約金過高的認定標準是多少?

一、 關於違約金過高的認定標準是多少?

關於違約金過高的認定標準是多少?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高於實際損失的30%的,一般認為屬於過分高於損失,可以請求法院予以適當減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合同法的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二、司法解釋

針對約定違約金過高,法院是否必須調整的問題,不可一概而論。約定違約金的調整應堅持“以當事人申請調整為主要、以法院主動調整為例外”的原則。因為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可見當事人對違約金的約定只要是真實意思表示,其效力就應予肯定,法律理應充分尊重、保障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同時該條文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或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或適當減少,該條規定賦予了合同當事人向法院或仲裁機構請求調整的權利,但是這種調整的前提條件是當事人要主動提出申請。在當事人沒有明確提出調整違約金的情況下,因合同關係是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係,即使違約金數額過高或者過低而當事人卻自願接受,應視為對自己訴訟權利的放棄行使,法院不應主動代一方當事人行使主張。當然,如果合同當事人違約金的約定涉及到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利益和他人的利益時,即使當事人未提出要求調整,法院也有主動干預的必要。

對於違約金的認定標準在法律上並沒有明確規定,只對上限進行了説明,雙方在約定違約金的標準時應當進行合法的協商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存在異議的,還可以結合實際的犯罪事實來進行認定,避免出現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標籤:違約金 認定